近日,在《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昭晖教授提出,目前国家对贪污、受贿等经济腐败的查处力度很大,党章和法律已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惩处体系,但对危害性更大的决策类腐败,却还缺乏严格的评价、惩处体系,这是反腐工作中的一个缺失。(1月12日中青在线)
眼下,官员贪污受贿包养情妇等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反腐焦点,岂不知决策腐败之危害尤甚!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前年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10家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列出这些企业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但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高达145亿!
现实生活中,因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功利性甚至缘于掌权者个人的某种私利,而把“好事”做成了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败家子项目”屡见不鲜。可惜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以往有关部门在处理这类“失误”事件时,大多以“好心办坏事”甚至“交学费”为由,轻描淡写地遮掩了过去。至于那些因集体领导班子决策造成的失误,更会有“法不责众”这块挡箭牌庇护着,很少听说有谁因决策失误而被问责的。从民间流传的“既怕贪污,更怕失误”的顺口溜中,可以看出百姓对这种“决策腐败”的深恶痛绝。
按理说,一项重大决策的出台,本应该经过千锤百炼、千证万考,为什么还会“失误”频发、“败笔”频现呢?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决策的个性色彩太强。领导个人的兴趣、好恶、意志成了决策的主导力量,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失误的潜在可能性也就越大。二是决策的随意性太强。该论证的不经科学论证,论证结果不符合领导要求的就弃若敝屣。三是决策的盲目性太强。不管不顾地超前,贪大求洋,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四是许多决策类腐败在让某些官员获得表面上看得见的“政绩”的同时,还开启了受贿的方便之门……
让人欣慰的是,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对“决策腐败”痛下“杀手锏”,并出台了一些可资借鉴的好办法。如湖北省宜城市推行《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赔偿制度》,对决策失误要追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深圳市更是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前不久,享有“铁腕官员”之称的仇和,在履新昆明市委书记之际也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视作自己最为痛恨的三大腐败之一。
“决策腐败”的危害性更大,杀伤力更强。遏止“决策腐败”,不仅要“秋后算账”,对那些胡乱决策者,该撤职的要撤职,该判刑的要判刑,该没收财产的要没收财产,千万不能简单地以花钱买教训而了结,更要从法治、监督等方面跟进配套措施,有效堵塞决策腐败的“黑洞”。只有如此“较真”、多管齐下,才能使决策者对权力的使用保持应有的、足够的敬畏,在决策中慎之又慎,增强他们决策时的责任心,降低决策腐败的产生率。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