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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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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排污权银行”须“三防”
  图说新语

  今后,浙江嘉兴地区排污权就像商品一样,可以通过“银行”买卖。如果企业有多余的排污权指标,还可以先存入“银行”,来年再取,“银行”还会付点“利息”——以后多分配一部分排污权指标给“储户”企业。(11月12日新京报网)

  “排污权银行”其实就是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将排污权通过存入“银行”进行交易的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1990年,美国在修改《清洁空气法》时,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排放权像普通商品一样,在排污企业之间买卖,也可储存以备自身之需。它将市场机制引入污染控制,从而达到从整体上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目的。首家“排污权银行”在浙江嘉兴出现,标志着我国正与国际接轨,用市场手段监管环境,排污权交易制度已进入实施阶段。但“排污权银行”绝非排污者的“护身甲胄”,在操作过程中需防止“三种倾向”。

  一是防止企业虚报总量和高价“增量排污”,抵销节能减排的成效。本来排放权交易是在排放许可证扎口、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但不排除个别企业事先虚报总量,把“省下来”的指标存入“银行”,到出问题时提取再用或变卖“贴现”。也不排除个别有节能减排硬指标的企业在总量用光后通过与售出方私下交易,高价购得排污权,以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

  二是防止“排污权”买卖对违法企业网开一面,影响执法的权威性。“排污权银行”难免成为一些非法排污企业觊觎的目标。在他们眼里,就像交排污费一样,掏了钱就有了肆意排污的权利,至于环保部门的罚单不过是一纸“排污收据”。因此,必须有相应的制度跟进,比如严格规定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排污交易权,原有储备指标也予以冻结,直到违法行为彻底整改为止。决不让那些“不怕罚”和“罚不怕”的非法排污企业从排污权交易中占到便宜。

  三是防止排污权交易暗厢操作,搞“幕后交易”,助长不正当竞争。排污权交易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执行中很可能出现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甚至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因此,环保部门对交易前置条件的审核至关重要,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通过召开听证会、公示等手段,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实现排污权交易的公开透明。

  只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跟进,“排污权银行”才能健康有序运行;才能让治污者得利,违法者付出昂贵成本;才能稳步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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