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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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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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热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等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对于这些不起诉案件依需要公开审查。

  甲方观点:“生活无着”不是犯罪理由

  【大洋网】过度的宽容容易让法律失去应有的惩戒作用。以何种标准来界定哪些人是因生活无着落而实施盗窃的呢?同是盗窃,就该同样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能仅仅因为生活无着落就不予起诉,因为生活无着落并不是犯罪的理由。盗窃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有可能会激起更多的生活无着落者动邪念起贼心。而这无疑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

  乙方观点:体贴弱者能使法律更严

  【大河网】新标准对弱者的体贴和对轻微犯罪的宽容不是什么恩赐,而是公众在法律框架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刑事司法政策原本就有宽严相济的原则,此次新标准不过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惩罚因生活无着而偶然轻微犯罪者,只能把他们往更大的犯罪上推。越人性化的法律越让人敬畏,因为它体现的人道关怀在人们面前树起一种道德力量,使人们在内心敬畏它——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真正认同的敬畏感,所以在人们心中会显得愈发严厉。

  网眼点评:宽严相济,本意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宽容可以原谅的人,让那些不可原谅的人受到更严厉的惩戒。问题是,其间的尺度如何把握?会不会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这些都需经过认真的论证,确保法律的公平原则。节省司法资源不能通过对犯罪的过度宽容而换取。对那些初犯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之外确实应该有其他途径帮助其悔过自新。但问题是,在目前我们还缺乏全方位法律教育系统的情况下,法律的惩戒还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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