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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学校应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
三、电气防火管理
1、一般规定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四、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苏 监